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8********99X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824民初3110号 |
案号 |
(2021)冀0824执24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原告程小雨与被告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供货合同》于2021年8月9日解除;由被告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程小雨工程款159639.00元;驳回原告程小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56.00元,由原告程小雨承担300.00元,由被告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756.00元;保全费1470.00元,由被告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姚金丽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宋岩书记员林辉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一、判决主文引用的相关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当事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石长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2479655899XK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粮食局2#住宅楼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