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安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202********0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2民终433号 |
案号 |
(2021)鄂1202执恢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咸宁市咸安区兴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陆安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强利息(自2015年5月5日起,按本金200000元,月息二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限陆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周强借款本金60万元;三、限咸宁市咸安区兴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陆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周强借款本金88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5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36532元,由陆安平承担14810元,由陆安平、咸宁市咸安区兴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217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64元,由陆安平负担9350元,由陆安平、咸宁市咸安区兴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1371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