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安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202********09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12民终433号
案号
(2021)鄂1202执恢4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咸宁市咸安区兴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陆安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强利息(自2015年5月5日起,按本金200000元,月息二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限陆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周强借款本金60万元;三、限咸宁市咸安区兴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陆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周强借款本金88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5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36532元,由陆安平承担14810元,由陆安平、咸宁市咸安区兴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217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64元,由陆安平负担9350元,由陆安平、咸宁市咸安区兴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1371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8-19
发布时间
2021-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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