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员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2********2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204民初779号 |
案号 |
(2021)湘0204执1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员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洲亿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57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此利息以未支付的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0年9月21日起计算至货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员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洲亿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保险费400元;三、驳回原告株洲亿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原告株洲亿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5元,由被告李员春负担800元;诉讼保全费775.87元,由原告株洲亿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5.87元,由被告李员春负担7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