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灿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3********04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3民终2034号 |
案号 |
(2021)湘1302执2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9)湘1302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二、梁四初的经济损失共计167676.28元,由廖灿标负责赔偿92221.95元,由刘江兵负责赔偿25151.44元(含刘江兵已垫付的医疗费20000元),由颜新中、易成琴共同负责赔偿25151.44元(含颜新中已垫付的医疗费8000元),其余损失由梁四初自行承担。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支付。三、驳回梁四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元,合计1686元。由上诉人廖灿标负担1086元,由上诉人刘江兵负担200元,由被上诉人梁四初负担200元,由被上诉人颜新中、易成琴负担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