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洪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1********0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302民初3549号 |
案号 |
(2021)湘1302执30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颜俊林、第三人娄底联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洪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童付和借款本金29.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童付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被告颜俊林、第三人娄底联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洪剑负担4870元,余款由原告童付和自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