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国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1********3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3民终930号 |
案号 |
(2021)湘1302执30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国雄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成中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8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1日起按月息1.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邓成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刘国雄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邓成中提交证据如下:证据:手机通话录音。证明目的:刘俊楼不是不还邓成中的钱,只是经济困难,说过几个月再还。本院审查认为,对于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系被上诉人刘俊楼向上诉人邓成中出具《说明》中所承诺还款期间的通话内容,本院结合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认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刘俊楼是否应当对被上诉人刘国雄所欠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11月16日,被上诉人刘国雄之子即被上诉人刘俊楼向上诉人出具《说明》一份,其内容为:“因刘国雄在邓成中处借款捌万元整,由刘国雄儿子刘俊楼作出以下承诺。刘俊楼承诺在2018年农历过年之前还款叁万伍仟元给邓成中,余下本金肆万伍仟元在2019年6月份之前全部还清。”该承诺是刘俊楼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也予以接受,因此该承诺合法有效。刘俊楼在该承诺中作出了直接偿还上诉人债务的意思表示,而非约定在债务人刘国雄不履行债务的前提下承担补充性的偿还责任,承诺也没有明确表示系保证担保,因此该承诺的性质是债务加入,而非保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被上诉人刘俊楼承诺于2019年6月份之前全部还清上诉人的涉案债务,但其并未履行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上诉人刘俊楼对被上诉人刘国雄所欠上诉人邓成中债务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至于利息的计算,上诉人邓成中自愿将利息调整为月息1.2%计算,且被上诉人已支付利息1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以8万元借款本金从2015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邓成中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1)湘1302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刘俊楼、刘国雄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上诉人邓成中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8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1日起按月息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28元,共计4028元,由被上诉人刘国雄、刘俊楼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