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晶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1********40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21民初1548号
案号
(2021)赣0404执10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九江凯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案外人夏晶晶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分期贷款本金157715元及至债务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20年11月27日欠利息62628.19元,自2020年11月28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夏晶晶追偿;二、被告九江凯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支付律师费122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2元,减半收取401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负担2039元、被告九江凯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97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2-08
发布时间
2021-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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