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康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02********0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02民初1034号 |
案号 |
(2021)赣1002执16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傅康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支行截止2020年6月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633.34元、利息583.66元、违约金784.99元,合计11001.99元[2020年6月2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被告傅康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