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连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02********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602民初312号
案号
(2021)辽0602执12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宋连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东东亚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货款699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774元,由被告宋连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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