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晓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02********3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602民初1183号
案号
(2021)辽0602执1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洪刚、任晓飞共同返还原告辽宁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30万元;二、被告王洪刚、任晓飞共同赔偿原告辽宁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0万元产生的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10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21年5月31日起、2021年7月1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8月2日起、8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洪刚、任晓飞共同赔偿原告辽宁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损失11600元;四、驳回原告辽宁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74元,减半收取2987元,由被告王洪刚、任晓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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