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晓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02********3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602民初1183号 |
案号 |
(2021)辽0602执1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洪刚、任晓飞共同返还原告辽宁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30万元;二、被告王洪刚、任晓飞共同赔偿原告辽宁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0万元产生的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10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21年5月31日起、2021年7月1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8月2日起、8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洪刚、任晓飞共同赔偿原告辽宁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损失11600元;四、驳回原告辽宁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74元,减半收取2987元,由被告王洪刚、任晓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