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文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128********0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602民初974号 |
案号 |
(2021)晋0602执恢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朔州市虹芸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截至2019年4月3日借款本金3799826元、罚息462718.42元,共计4262544.42元;2019年4月3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吴文春、张慧文、朔州市晶鑫粉煤灰制砖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朔州市虹芸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追偿。三、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四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