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柴有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602********85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602民初2459号
案号
(2021)晋0602执12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罗海燕、柴有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299万元,贷款利息、罚息从2017年12月30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以299万元为本金,以合同约定月利率8.7‰计算利息,以合同约定月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罚息,核减已经偿还的利息388079.9元)。二、被告朔州市荷斯坦农牧有限公司对以上贷款在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720元(原告已缓交15360元),由被告罗海燕、柴有权、朔州市荷斯坦农牧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12-10
发布时间
2021-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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