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2********36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2民初4310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14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10620513】。一、被告深圳市麒宇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邓龙用货款823414元及利息(以823414元为基数,从自2020年3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静、史红梅对被告深圳市麒宇光电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邓龙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44元(原告邓龙用已预交),由原告邓龙用负担44元,被告深圳市麒宇光电有限公司、刘静、史红梅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邓龙用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