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苗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4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05民初3815号
案号
(2021)苏0205执15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陆苗锋、被告梁雪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沈磊借款49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7月9日止的利息44100元,另由其承担自2019年2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24计算的违约金。二、沈磊有权以陆苗锋、梁雪茹名下位于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苑3-502室房产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第一项中对陆苗锋、梁雪茹的债权。三、驳回沈磊的其他诉讼请求。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1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312元,由原告沈磊负担1430元,由被告陆苗锋、被告梁雪茹共同负担9882元,陆苗锋、梁雪茹负担的费用已经由沈磊预交,沈磊同意该款由陆苗锋、梁雪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其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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