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刁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31********5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04民初1903号 |
案号 |
(2021)湘0204执14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天元区小丽建材商行(实际经营者刁兵、丁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并支付原告杨海燕、周汝虹、周浩铭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0588.89元(不含已付的105296.31元);二、被告湖南美肴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并支付原告杨海燕、周汝虹、周浩铭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1961.74元(不含已付的150000元);三、驳回原告杨海燕、周汝虹、周浩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465元,由原告杨海燕、周汝虹、周浩铭承担3,236元,被告天元区小丽建材商行(实际经营者刁兵、丁丽)承担7,461元、被告湖南美肴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768元;保全费4,170元,由原告杨海燕、周汝虹、周浩铭承担1,026元、被告天元区小丽建材商行(实际经营者刁兵、丁丽)承担2,850元、被告湖南美肴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9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