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牛俊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7********34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4125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86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顾浩南借款本金80700元,及借款期间利息5042元,并以未还本金807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自2020年3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牛俊兰应对上述全部债务向原告顾浩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高志强追偿;三、驳回原告顾浩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90元,保全费1091元,合计3681元,由原告顾浩南承担646元,被告高志强、牛俊兰承担30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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