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3********2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91刑初319号 |
案号 |
(2021)皖0191执29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宁建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吴二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21年8月14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三、被告人梁丹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王海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王海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王宏应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谢长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八、被告人宁建军的犯罪所得人民币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九、移送本院的四部手机,依法予以没收。涉案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包装材料以及制假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财物未移送至本院,由侦查机关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