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乔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1********4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302民初4604号 |
案号 |
(2021)湘1302执27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真、被告乔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樊建芬保证金21631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1631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16318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二、被告陈真、被告乔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樊建芬费用2083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83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三、被告陈真、被告乔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樊建芬差旅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樊建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被告陈真、被告乔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