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海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31********00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29民初2009号
案号
(2020)赣1029执9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江西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饶晓阳尚欠的借款本金487805.6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487805.63元按月息2%计算,自2019年7月8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清款之日止);被告江西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饶晓阳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被告李立云、何琦、何海清、张乔苏对上述第一、二项确认的被告江西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饶晓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义务限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90.66元,减半收取4795.33元,财产保全费3415.33元,合计诉讼费8210.66元,由被告江西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立云、何琦、何海清、张乔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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