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一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7********56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2民初14329号 |
案号 |
(2021)粤1972执147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14615387】。一、限被告陈一萍、臧文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曾仲高支付687517元;二、限被告陈一萍、臧文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曾仲高支付利息(以68751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7月14日计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曾仲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仲高负担481元,被告陈一萍、臧文君负担54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