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宁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11********12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1民初207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4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市健美丽人先生健身俱乐部与徐州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于2017年7月1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21年2月3日解除;二、被告徐州市健美丽人先生健身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当日将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欣欣路北侧东南郡小区b2商业b号楼1单元101至106室房屋腾空并返还原告孟祥龙;三、被告徐州市健美丽人先生健身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孟祥龙租金226354.97元及欠付租金利息(利息一部分以18774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另一部分以38605.9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徐州市健美丽人先生健身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孟祥龙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90337.96元(后续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1年6月1日起按24546.48元/月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2元,保全费3320元,合计10112元,由原告孟祥龙负担2020元,由被告徐州市健美丽人先生健身俱乐部负担809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送达的诉讼费催缴通知书所载明的账户,逾期不交将移送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