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龙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429********3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10民终1853号
案号
(2021)鄂1024执6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被告蔡侃、卢龙梅支付原告余传夫股权转让款1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36元;二、驳回反诉原告蔡侃的诉讼请求。上列具有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蔡侃、卢龙梅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7元,由反诉原告蔡侃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11-17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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