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津市市阳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307********65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3124民初465号
案号
(2021)湘3124执8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花垣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施林霞与被告津市市阳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4日签订的《花垣县畜牧局宿舍“锦绣苑”购房协议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由被告津市市阳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道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清偿原告施林霞预付的购房定金、购房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年利率3.85%,定金5万元从2015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购房款2万元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施林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75元,由被告津市市阳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道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11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黄大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7817073716576
登记机关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护市社区澹津路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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