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计密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02********18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02民初2104号 |
案号 |
(2021)赣1002执23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计密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钱恒杰租金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450元由被告计密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