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永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1********3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302民初2580号 |
案号 |
(2021)湘1302执27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永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细芝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自2011年11月13日起至2012年11月13日的利息为12600元;自2012年11月14日起以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6%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细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4元,由被告刘永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