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晓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621********64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04民初1928号 |
案号 |
(2021)湘0204执1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湖南乔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晓锋、黄金杰签订的《土石方工程运输合同(清运)》;二、被告叶晓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乔真物流有限公司停工损失2304000元;三、若被告叶晓锋未按本判决二项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则由被告黄金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黄金杰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晓锋追偿;五、驳回原告湖南乔真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7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735元,由原告湖南乔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5835元,由被告叶晓锋、黄金杰共同负担189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