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晓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923********26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904民初2680号
案号
(2021)粤0904执恢1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率之日起解除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东信用社与被告徐绍佳于2014年4月4日签订编号为10120149903801759《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二、限被告徐绍佳、李晓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率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东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196323.48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7月31日止为9922.47元,2017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罚息年利率7.074%的水平上加收40%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三、被告徐绍佳、李晓连逾期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东信用社对被告徐绍佳、李晓连所有的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光明路288号嘉和豪庭a2幢802号的抵押房产,(证号:(2018)电白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454号))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联社水东信用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19
发布时间
2021-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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