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峰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02********25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602民初1497号
案号
(2021)辽0602执12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峰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汝斌预算费12000元和逾期利息损失(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崔汝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刘峰岩、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崔汝斌负担0.7元,由被告刘峰岩、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9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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