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23********16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602民初188号
案号
(2021)辽0602执11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位于丹东市元宝区沙河镇街5号2单元405室房屋归原告任飞所有,原告任飞补偿给被告吴爽108698.59元,房屋贷款由原告任飞偿还;二、家用电器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电冰箱一台、电视机一台归原告任飞所有(已在任飞处);三、丹东市元宝区嘉爱婚纱店由被告继续经营,待本期租期届满后由被告吴爽出兑(或出售),所得价款由被告吴爽给付原告任飞一半;四、车牌号辽f61v73雪佛兰轿车归被告吴爽所有(已在吴爽处)。五、被告吴爽返还原告任飞存款176454.93元。六、驳回原告任飞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项、五项互负义务相抵后,被告吴爽应给付原告任飞67756.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14元,由被告吴爽承担4122元,原告任飞承担9192元;保全费2020元,被告吴爽承担698元,原告任飞承担1322元。诉讼费、保全费已由原告任飞交付,被告吴爽在履行主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任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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