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射箭镇潼梓村村民委员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45108********84X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8民终856号
案号
(2021)川0823执13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3民初3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原告胡开东支付被告广元市昭化区射箭镇潼梓村村民委员会鉴定费200.00元;二、撤销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3民初3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被告广元市昭化区射箭镇潼梓村村民委员赔偿原告胡开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52607.16元;三、撤销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3民初3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胡开东其他诉讼请求;四、撤销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3民初37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上述一、二项经品迭后,由被告广元市昭化区射箭镇潼梓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胡开东支付252407.16元;五、上诉人广元市昭化区射箭镇潼梓村村民委员赔偿被上诉人胡开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12607.16元;六、上述一、五项经品迭后,由上诉人广元市昭化区射箭镇潼梓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胡开东支付212407.16元;七、驳回上诉人广元市昭化区射箭镇潼梓村村民委员其他上诉请求;八、驳回被上诉人胡开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74.00元,减半收取计1037.00元,由上诉人广元市昭化区射箭镇潼梓村村民委员会负担830.00元,被上诉人胡开东负担20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86.00元,由上诉人广元市昭化区射箭镇潼梓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1-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4510811ME131984XQ
登记机关
广元市昭化区民政局
注册地址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射箭镇潼梓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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