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毅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05********1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604民初1830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0604执165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樊毅峰、朱勇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01193.29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利息为9471.68元。之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7.16计算利息、以7084.69元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7.16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日止)。2、被告樊毅峰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3、被告朱勇珍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44元,由被告樊毅峰、朱勇珍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8-20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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