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梅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0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11民初5473号 |
案号 |
(2021)苏1111执恢4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侨谊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235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844479.1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8月21日,其后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合计24344479.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二、被告江苏侨谊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00元。三、被告丹阳中核苏阀蝶阀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侨谊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2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苏丰宝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明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阳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金和、冯荣妹、梅鹏、汤瑜华对被告江苏侨谊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若被告江苏侨谊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江苏省丹阳东方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阳市东方路5号(产权证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020236号)商用房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116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被告丹阳中核苏阀蝶阀有限公司、江苏亿菱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丰宝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明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阳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金和、冯荣妹、梅鹏、汤瑜华、江苏省丹阳东方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侨谊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7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748元,由被告江苏侨谊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亿菱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丰宝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明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阳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金和、冯荣妹、梅鹏、汤瑜华、江苏省丹阳东方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十一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