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红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46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11民初1251号 |
案号 |
(2021)苏1111执15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茅旭东、陈红香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本金146666.72元,利息14433.48元,费用56433.23元(利息、费用计算至2021年3月25日,2021年3月26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此款由被告茅旭东、陈红香分期偿还,于2021年7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21年8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剩余欠款本息(利息、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二、被告茅旭东、陈红香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1000元。三、如果被告茅旭东、陈红香有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视为剩余债务全部到期,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可就全部债权(扣除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54元、财产保全费1680元,合计4034元,由被告茅旭东、陈红香承担(此款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