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红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46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11民初1251号
案号
(2021)苏1111执15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茅旭东、陈红香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本金146666.72元,利息14433.48元,费用56433.23元(利息、费用计算至2021年3月25日,2021年3月26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此款由被告茅旭东、陈红香分期偿还,于2021年7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21年8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剩余欠款本息(利息、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二、被告茅旭东、陈红香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1000元。三、如果被告茅旭东、陈红香有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视为剩余债务全部到期,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可就全部债权(扣除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54元、财产保全费1680元,合计4034元,由被告茅旭东、陈红香承担(此款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23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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