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21********5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502民初2788号
案号
(2021)鄂0502执22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告卢艳、李朝勤于2013年2月16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二、被告卢艳、李朝勤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32815.26元、利息1745.53元、罚息17.16元,并以本金232815.2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8倍支付利息及罚息。三、被告宜昌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0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卢艳、李朝勤、宜昌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卢艳、李朝勤、宜昌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由其在履行上列款项时一并直接转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9-22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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