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润丰种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30********630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81民初6号 |
案号 |
(2021)黑81执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润丰种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丰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认可原告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诉请的赔偿数额8,049,636.08元。2015年5月,“南北7号”包衣玉米种子出现出苗质量低的灾害,经原被告三方和其他经销商、种植户、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到现场勘察,黑龙江省种子管理局组成专家组现场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种衣剂药害所致。被告吉林省丰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南北7号”包衣玉米种子生产厂家,愿意赔偿原告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的损失8,049,636.08元;二、被告吉林省丰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由该公司单方承担上述赔偿责任,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润丰种业有限公司负责督促落实上述赔偿责任。如果吉林省丰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调解书内容承担赔偿责任,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润丰种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关于赔偿款的给付方式。原告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诉请的赔偿款为人民币8,049,636.08元,被告吉林省丰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分三年以给原告提供“南北7号”玉米种子的方式偿还,被告吉林省丰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的玉米种子先发给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润丰种业有限公司,通过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润丰种业有限公司交付给原告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被告吉林省丰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每年至少无偿给原告提供50吨“南北7号”玉米种子(也可选择吉林省丰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审定的其他合法、合格的玉米种子,但需经原告书面认可),玉米种子500袋/吨,每袋7500粒;四、“南北7号”玉米种子价格的确定。双方协商无偿赔付的上述“南北7号”种子每袋按110元的价格确定,三年间被告吉林省丰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调整价格。另外,原告按1:1比例每年有偿购买被告吉林省丰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北7号”玉米种子,每袋按110元付款,原告按1:1比例有偿购买被告吉林省丰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南北7号”玉米种子,通过向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润丰种业有限公司直接购买来实现。由被告吉林省丰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发货,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润丰种业有限公司负责交给原告。直至无偿赔付的玉米种子金额达到8,049,636.08元,此协议即可终止;五、原告有偿购买的被告吉林省丰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玉米种子,被告吉林省丰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予原告经销商待遇,如果购买的种子当年没有使用完,剩余的种子应在当年六月一日之前通过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润丰种业有限公司返回被告吉林省丰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保管,第二年由被告吉林省丰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重新发货,吉林省丰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重新发货给原告的玉米种子应是当年的新种子,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润丰种业有限公司有义务协助原告返货及相关事宜;六、吉林省丰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提供给原告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合格的玉米种子,同时保证原告从吉林省丰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处所购买的玉米种子与吉林省丰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给原告的玉米种子质量相同,否则吉林省丰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所发玉米种子价款20%的违约责任,如果违约金不能补偿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吉林省丰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还要赔偿由此给原告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如对赔偿及购买的玉米种子质量产生争议,三方应另案诉讼解决纠纷;七、只要有一次吉林省丰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上述约定,没有及时无偿给付原告“南北7号”玉米种子,则原告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赔偿款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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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翠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3002130031630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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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红兴隆分局局直5委友谊路62栋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