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3********2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81民初859号
案号
(2021)宁0181执10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建军、张金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郝占林、马金花支付代偿款185889.88元、利息10323.76元,合计196213.64元;以185889.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支付2020年4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4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5524元,由原告郝占林、马金花负担899元,被告杨建军、张金兰负担4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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