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2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81民初859号 |
案号 |
(2021)宁0181执10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建军、张金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郝占林、马金花支付代偿款185889.88元、利息10323.76元,合计196213.64元;以185889.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支付2020年4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4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5524元,由原告郝占林、马金花负担899元,被告杨建军、张金兰负担4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