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11********36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902民初5005号
案号
(2021)鲁0902执31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902民初500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负责人:卞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祥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身份证号码3709111991****3621。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泰安分行)与被告梁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发银行泰安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祥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浦发银行泰安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本息共计56563.95元(截至2020年8月24日欠款本金48804.97元、利息4420.43元、费用3338.55元),并承担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梁敏自浦发银行泰安分行处申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账号:30397172,卡号:6259588688111722。梁敏使用上述信用卡并产生透支后,经银行多次以电话、手机短信、信函、上门通知等方式催收欠款,至今仍未清偿,透支款项已严重逾期。原告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之约定,被告应向原告归还所有欠款、欠款利息和相关费用。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十九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梁敏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梁敏持其居民身份证向浦发银行泰安分行申请办理银行信用卡,梁敏在领用合约中签名,并在领用申请表上声明:“我已阅读申请材料,知晓本信用卡信息,愿遵守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全部条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对于信用卡的申领、使用、还款、利息和收费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该领用合约第三条约定:……3.乙方(持卡人)应及时、认真核对对账单内容,如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发卡银行)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其信用卡账户内的任何债务。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说明理由并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配合甲方对存在疑问的账务进行核查,并由乙方按照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在核查结果确认前,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如未及时还款,可能影响乙方征信记录。因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不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4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按每个账户的账单分别、及时偿还欠款。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最低还款额将根据不同账户结算货币的当期余额分别进行计算。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本期超过信用额度的款项+5%(首月为10%)×本期累计未还交易额本金+分期业务本期应分摊还款额+取现应还金额+随借金应还金额+本期新增利息及费用……8.如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短信、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乙方或(及)担保人催收欠款,联系乙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欠款,甲方不需对此承担责任并同时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采取此种方式偿还信用卡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甲方有权按惯例予以兑换,乙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收费,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催收而是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由于乙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收到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第四条利息和收费约定:1.除非另有约定,甲方对乙方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如乙方领回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须支付甲方按规定计收的溢缴款取现手续费。2.乙方非现金透支交易自记账日起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期限由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确定。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偿还当期对账单的全部款项的,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透支交易的利息。如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以前收到乙方根据账户对账单中所规定的当期余额的全额还款,乙方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每日0.05%利率(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透支利率内与乙方另行约定的,乙双方约定的利率为准)计付的利息。利息由交易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按月计收复利,年利率以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计算。人民币和外币当期余额的利息应分别计算。3.乙方还款未达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乙方如同时持有两个以上的信用卡账户,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信用卡账户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最低还款额金额以对账单显示金额为准……第七条信息披露和通知……3.乙方如发生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电子邮箱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或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将按乙方预留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家庭地址、单位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微信、qq及其他经乙方提供或认可的现代通讯联系方式和其他地址等)向其发送通知。如发生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纷,乙方同意其预留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也将作为诉讼期间(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只要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证据材料、传票、裁决文书等审判或执行阶段的法律文书)由法院寄送或发送至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均视为送达。乙方如发生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电子邮箱、微信、qq等通讯方式的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或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017年5月23日梁敏申领并使用了6259588688111722号信用卡一张,截至2020年8月24日共欠本金48804.97元、利息4420.43元、违约金3310.55元、其他手续费28元。本院认为,梁敏向浦发银行泰安分行申领并使用该银行核发的信用卡,其应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及该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约束,履行及时还款的义务,并对逾期还款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及费用。梁敏领用信用卡后未能及时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浦发银行泰安分行要求梁敏偿还56563.95元(截至2020年8月24日欠款本金48804.97元、利息4420.43元、费用3338.5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中费用3338.55元应为违约金3310.55元、其他手续费28元。关于浦发银行泰安分行主张的梁敏应支付自2020年8月25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问题,本院认为,因被告拒不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导致原告持续遭受损失,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梁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截至2020年8月24日的借款本金48804.97元、利息4420.43元、违约金3310.55元、其他手续费28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5日起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元,由被告梁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牛春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张务楚-2--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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