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思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23********69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079号
案号
(2020)湘0204执恢1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天沣、被告陈思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湖南典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26000元;二、被告张天沣、被告陈思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湖南典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30000元;三、被告张天沣、被告陈思璟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湖南典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直代偿款项还清时止;四、驳回原告湖南典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936元,由被告张天沣、陈思璟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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