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杏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22********32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303民初120号、(2020)粤53民终1153号之一 |
案号 |
(2021)粤5303执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0)粤5303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云浮市云安区盈邦陶瓷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148825元给原告苏炳权,限被告云浮市云安区盈邦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给原告苏炳权;二、被告云浮市云安区盈邦陶瓷有限公司应支付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488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收40%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和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金额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收40%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给原告苏炳权,限被告云浮市云安区盈邦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给原告苏炳权;三、被告莫新强应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苏炳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66元(该款原告苏炳权已预交),由被告云浮市云安区盈邦陶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莫新强承担连带责任。(2020)粤53民终11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云浮市盈邦陶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云浮市盈邦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