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鑫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81********0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0502民初1724号
案号
(2021)鄂0502执27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鑫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康睿剩余店铺转让费86900元;并自2020年12月16日起以869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支付原告王康睿资金占用损失至剩余店铺转让费全部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康睿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由被告杨鑫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12-21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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