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伟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381********0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02刑初1019号
案号
(2021)皖0102执53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郑勇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31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昌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建雄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9年3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王德荣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2143年9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李建业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李明雄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李东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范伟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九、被告人阙方胜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2044年5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被告人单明志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一、被告人陈燕凤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元,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十二、对违法所得2563372.5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