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04********2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204民初481号 |
案号 |
(2021)湘0204执1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周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本向原告唐意军、唐思玲、唐丹、彭竹清、唐申和支付货款126,525元;驳回原告唐意军、唐思玲、唐丹、彭竹清、唐申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2元,减半收取计1,91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403.08元,共计3,319.08元,由原告唐意军、唐思玲、唐丹、彭竹清、唐申和负担案件受理费54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98.08元,共计941.08元,由被告周勇负担案件受理费1,37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05元,共计2,37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