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3********38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3035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恢8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6603772】。一、被告东莞市石碣聚力升电子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石碣通科音电子加工店货款27020元及利息(利息27020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利率标准计算,从2020年10月15日起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总额以货款本金27020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2.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石碣聚力升电子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