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卓福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923********02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904民初3984号
案号
(2021)粤0904执11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卓福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碧华偿还欠款11.8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从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1.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本金11.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的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卓福昌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被告卓福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时间
2021-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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