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训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01********6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302民初172号
案号
(2021)湘1302执33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贺友臣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共计943002.7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合计赔付772920.92元(扣减已垫付的110000元,尚应支付662920.92元);由被告黄训龙赔付170081.85元(扣减已垫付的34500元,尚应支付135581.85元);二、驳回原告贺友臣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至本院银行账户(户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娄底街心支行,账号:43001540569059568568-000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贺友臣负担1000元,由被告黄训龙负担259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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