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汉寿县恒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307********970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702民初4522号
案号
(2021)湘0702执38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汉寿县恒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常德市鹏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1632600.85元;2020年12月14日前的利息28000元;承兑、云贴息49596.75元,共计1710197.60元。被告汉寿县恒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并以未付款193260.85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5日开始至2021年6月21日止;以未付款163260.85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2日开始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月利息1.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12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4000元,共计30290元。由被告汉寿县恒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08
发布时间
2021-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曾德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7225659199709
登记机关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常德市汉寿县太子庙镇太子庙居委会(太子庙中心医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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