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玲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01********4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702民初5444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3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应钧、郭玲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3洪文虎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3月5日,利息为43000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5元,减半收取2472.5元,由被告陈应钧、郭玲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945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