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丽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9********16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402民初2511号
案号
(2021)桂1402执15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梁丽芳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保军借款本金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01月0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偿清欠款为止。)。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梁丽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1-10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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