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1********12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03民初305号 |
案号 |
(2021)赣1003执6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洪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水娇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洪成负担1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