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康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836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6执3184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恢9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省康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伟、史孔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同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1218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836(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2-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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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方华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86509836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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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维也纳森林小区10-11幢别墅102室 |